AQ 1055-2008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

AQ 1055-2008.Specifications of design inspection and completion acceptance for safety devices in coal mine construction project.
1范围
AQ 1055规定了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工作应遵循的原则和要求。
AQ 1055中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煤矿建设项目。
2术语和定义
GB/T 15663 煤矿科技术语及《煤矿安全规程》中定义的术语适用于本标准。
3井工矿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3.1设计必备条件
3.1.1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
3.1.2 已取得省级及以上投资主管部门项目核准(审批)的批复文件。
3.1.3已取得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划定井田范围批复文件或颁发的采矿许可证。
3.1.4已取得经国土资源部门评审备案的相应级别的井田勘查地质报告。
3. 1.5安全预评价报告。
3.2 矿井开拓与开采
3.2.1矿 井开拓
3.2. 1.1 井筒
3.2.1.1.1 高瓦斯矿井.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矿井必须设专用回风井。
3.2. 1.1.2 必须按规定留设井简保护煤柱。
3.2.1.1.3进风井口必须布置在粉尘、有害和高温气体不能仗人的地方。
3.2.1.1.4每个矿井必须至少有2个能行人的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各个出口间的距离不得小于30 m。采用中央式通风系统的新建和改扩建矿井,当井田-翼走向较长时,设计应规定井田边界附近的安全出口。
3.2. 1.2 井底车场、硐室及主要巷道
3.2.1.2.1井底车场巷道及硐室应布置在坚硬稳定的岩层中,不得布置在有突出危险和冲击地压的煤层中。
3.2.1.2.2开拓巷道和永久硐室不得布置在有突出危险和冲击地压的煤层中。
3.2. 1.2.3 采用倾斜分层或水平分层采煤法时,采区上山应布置在岩石中或不易自燃煤层中。
3.2.1.2.4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单一厚煤层或煤层群的矿井,集中运输大巷和总回风巷应布置在岩

AQ 1055-2008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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