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N/T 1833-2006.Code of hygienic permission for storage field at exit-entry port.
1范圄
SN/T 1833规定了出入境口岸储存场地卫生许可的要求、程序、签发及后续管理。
SN/T 1833适用于出人境口岸储存场地的卫生许可。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SN/T1318国境口岸储存场地卫生监督规程
3要求
3.1出人境口岸储存场地的卫生许可由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实施。
3.2许可程序在办公场所公示,并在检验检疫机构官方网站上予以公布。
4程序
4.1 申请与受理
4.1.1 申请办理.
出人境口岸存储场地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内改变储存场地环境、设施及经营项目、变更法人的,应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人申请口岸储存场地卫生许可,应如实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提交相关资料,并对其申请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不应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口岸储存场地卫生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资料。
4.1.2 受理机构
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受理口岸储存场地卫生许可申请。
注:受理机构应建立口岸卫生检疫行政许可工作《流程卡),详细记录许可工作过程,由申请人、受理人员签字并归人许可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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