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N 1549-2011.Technical code for control and supervision on extraneous impurity in coal for import and export.
1范围
SN 1549规定了进出口煤炭外来杂物的检验检疫监管要求、结果判定与不合格处置要求及出口煤炭中雷管等外来杂物的控制要求。
SN 1549适用于对进出口煤炭中的外来杂物实施控制与监管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8031工业电雷管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外来杂物extraneous impuri
煤炭在开采、生产、加工、贮存、运输等过程中混人的杂质,根据其影响安全、卫生、健康、环保的程度,可分为A、B、C三类杂物:
1) A类杂物,即危险性杂物,包括开采过程中未引爆的残留雷管f 、可燃炮线,以及其他易燃易爆类或毒性外来杂质。
2) B类杂物,即检疫类杂物,包括支护用的道木、相皮、木块、木楔等,运输和贮存过程中混人的杂草、稻草、草绳、草袋、生活垃圾等泥土,动物尸体等动物性杂物,以及其他检疫类外来杂质。
3)C类杂物,即除危险性杂物和检疫美杂物以外的其他外来杂物,包括开采过程中已引爆的雷管皮(雷管头),生产过程中废弃的杂铁(如铁丝、道钉、焊条、螺栓、焊渣及其他设备的零部件等),大块矸石,塑料(如装炸药的塑料袋、运输和贮存过程中混人的方便面袋及其他塑料包装物等),纤维(如纱线、丝绵、绳线、编织袋、水泥袋、包装箱等),纸类(如炸药包装纸、纸箱及纸板等),运输和贮存过程中混人的闸瓦、沙石、石块等,以及其他非危险性和非检疫类外来杂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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