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N 0077-92.Rule for inspection of artistic fur animal for export.
SN 0077适用于各种出口精艺裘皮动物裘皮标本。
1检验依据
合同有规定的按合同规定,合同无规定或规定不具体的按本规程检验。样品是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2抽样及数量
2.1以箱计
1~10箱抽1箱;
10~20箱抽2箱;
21箱以上每增加20箱增抽1箱(不足20箱者,以20箱计算)。
2.2以个计
按5%抽取。
注:视品质差异,酌情增减抽样数。
3检验方法和要求
3.1 程序
先看姿态形象,再看毛绒和颜色,结合工艺,综合判定。
3.2 条件
在正常的光线下进行检验,避免在阳光直射和光线暗淡的场所进行。
3.3 检验
3.3.1以感官 检验为主。
3.3.2将制品放在工作台或拿在手上检验,视距须保持30~50cm左右。
3.4 要求
3.4.1.姿 态形象:眼、耳、鼻、口、身、腿、尾等部位造型逼真。
3.4.1.1粘毛、粘裘皮 :毛绒高低适中,稀密适宜,毛色协调,各部位的毛绒颜色应与原动物基本相似。
3.4.1.2粘毛、粘裘皮要匀称 、平展,不得起皱、掉毛、脱胶露底等;毛面清洁.无污染。
3.4.2坯模:成型的坯模必须结实 ,粘合牢固;裘皮缝制填充成型的,不开线、露线和变型,毛绒须平顺,填充物须干燥、清洁卫生,防止霉蛀;同种型号的坯模规格必须-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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