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 1030.2-2019.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application and issuance of pollutant permit Food manufacturing industry- Condiment and fermented product manufacturing industry.
1适用范围
HJ 1030.2规定了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申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和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HJ 1030.2适用于指导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相关申请信息,同时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HJ 1030.2适用于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调味品料酒制造中将原料酒和其他原料调配生产料酒的产污设施和排放口按本标准执行;原料酒(黄酒、白酒、糟烧酒)制造的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酒、饮料制造工业》(HJ 1028)执行。
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中,涉及的淀粉及淀粉制品(不含发酵工艺)生产的产污设施和排放口,适用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农副食 品加工工业一淀粉工业》(HJ 860.2) ;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 的产污设施和排放口,适用于《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 的产污设施和排放口,适用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锅炉》(HJ 953)。
本标准未作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者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 (HJ 942)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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