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 881-2017.Self-monitoring technology guidelines for pollution sources-Pharmaceutical industry extraction products category.
1 适用范围
HJ 881提出了提取类制药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HJ 881适用于提取类制药工业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其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监测。
HJ 881也适用于与提取类药物结构相似的兽药生产排污单位。
自备火力发电机组(厂)、配套动力锅炉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HJ 820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4554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629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21905提取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HJ/T 2.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面水环境
HJ/T 91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166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 442近岸海域环境监测规范
HJ 819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
HJ 820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力发电及锅炉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令第39号)
3术语和定义
GB 21905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提取 extract
指通过溶剂(如乙醇)处理、蒸馏、脱水、经受压力或离心力作用,或通过其他化学或机械工艺过程从物质中制取(如组成成分或汁液)。
3.2
提取类制药 extraction pharmacy
指运用物理的、化学的、生物化学的方法,将生物体中起重要生理作用的各种基本物质经过提取、分离、纯化等手段制造药物的过程。
3.3
直接排放 direct discharge
指排污单位直接向环境水体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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