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 652-2013.Compiling Guideline of Eco-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nd Reclamation Plan for Mining.
1适用范围
HJ 652规定了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规划)编制的原则、程序、内容和技术要求。
HJ 652适用于新建、改(扩)建矿山及生产和闭坑矿山编制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规划)。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HJ 651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技术规范(试行)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矿山生态环境
指矿区内生态系统和环境系统的整体,包括地表植被与景观、生物多样性、大气环境、水环境、声环境、土壤环境、地质环境等。
3.2 矿山生态环境保护
指采取必要的预防和保护措施,避免或减轻矿产资源勘探和采选矿造成的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
3.3 矿区生态环境恢复
指对矿产资源勘探和采选矿过程中造成的各类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采取人工促进措施,依靠生态系统的自我调节能力与自组织能力,逐步恢复与重建其生态功能。
3.4 露天采矿场
开采所形成的采坑、台阶和露天沟道总称为露天采矿场
3.5 地下采矿
指采用竖井、斜井和平硐方式从地下矿床采出有用矿物过程。
3.6 排土场
指矿山剥离和掘进排弃物集中排放的场所,包括外排土场和内排土场,又称废石场、排岩场或弃渣场。
3.7 矸石场
指煤矿采选过程中产生的含炭岩石及其岩石等固体废弃物的集中排放和处置场所。
3.8 选矿场
指采用物理、化学、生物等各类方法将有用矿物与脉石矿物分开,以获得工业原料的分选场所。
3.9 尾矿库
指由筑坝拦截谷口或围地构成的、用于贮存经选矿场选别后排出尾矿的场所。
3.10 矿山沉陷区
指矿山岍采导致采空区之上覆岩层发生冒落、断裂、弯曲等移动变形,最终导致地表形成下沉盆地和裂隙等的沉陷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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