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T/T 339-1997 Management regulations for supplying and receiving oll on ship.
1范围
JT/T 339规定了船舶供受燃油的程序及检测方法等。
JT/T 339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内的各类船舶供受燃油作业中的管理。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4756-84石油及液体石油产品取样法(手工法)
JT/T38-94石油及液体石油产品船舶油舱计量交接标准
3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供油 方(供方) supplier
从事供给燃油的油船或油驳。
3.2 受油方(受方) receiver
接受补给燃油的船舶。
4受油船加油前的准备工作
4.1受方代表在加油前派专人测量本船油舱、油柜的存油量,并作好记录。尽可能清舱、并舱,注意油的不相溶性。用于补加燃油的油舱、油柜最好是空的,并抽空燃油溢油柜的存油。
4.2受方代表应派人检查加热管系,受油舱、受油柜的甲板透气管是否畅通,并在透气管处放置盛油器和吸油物晶以防溢油,出口阀应处于正确的开启或关闭位置。堵塞甲板上的所有流水孔。
4.3 受方代表应派人在受油船油气可能扩散的区域,挂醒目的“禁止烟火”警告牌,注意防火防爆。
4.4供油船靠妥受油船后,受油船应按港口规定,在加油过程中悬挂“B”字旗,夜间开亮桅顶灯。
5加油前的必备条件
5.1 供方代表应向受方代表递交“加油申请确认表”(见附录A(标准的附录)).“油舱测量确认表"(见附录B(标准的附录))、“船舶供受燃油防污染检查表及确认书”(由港务监督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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