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 606-2011.Technical guideline for field inspection on industry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source.
1适用范围
HJ 606规定了工业污染源现场检查的准备工作、主要内容及技术要点。
HJ 606适用于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工业污染源现场检查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5085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GB 15562.1环境保护图形标志一排放口(源)
GB 15562.2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
GB 18597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HJ/T 91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295环境保护档案管理规范环境监察
HJ/T 373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8号)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
《环境行政处罚主要文书制作指南》(环办(2010) 51号)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实施细则(试行)》(环监(1996) 463号)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污染源 pollution source
指向环境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对环境产生有害影响的场所、材料、产品、设备和装置,分为天然污染源和人为污染源。
3.2 工业污染源现场检查 field inspection on pollution source
是指环保部门门根据法律法规或者授权其下属单位对工业污染源实施现场监督检查,并根据法定程序执行或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
3.3 排污者 polluter
直接或者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法人、个体工商户或个人。
3.4 重点污染源 key pollution source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环境管理中确定的污染物排放量大、污染物环境毒性大或存在较大环境安全隐患、环境危害严重的污染源。对重点污染源实行重点监控、重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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