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Y/T 91141-1999 骨科凿类通用技术条件

YY/T 91141-1999.
抽取双倍数量进行检验,若仍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该批产品应全部退回,重新分类整理。
3.5经分类整理后, 可再提交检验。 复验时,按3.2条的规定抽取双倍数量进行检验,若不符合3.4条规定时,该批产品不予验收。
3.6在验收过程中, 双方对产品质量是否合格产生争论时,可由有关单位进行仲裁。
4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4.1 每把骨凿应按WS2-2-74《手术器械标志》的规定有下列标志:
a.制造厂 代号或商标
b.出厂 “年代(最后两字) ;
4Cr 13不锈钢骨凿应有材料标志“Cr”,9 C r18MoV不锈钢骨凿应有材料标志“MoV”。每把骨凿经防锈处理后,装入中性塑料袋,袋内应有检验合格证,并须密封。
4.2.1 检验合格证上应有下列标志:
a.制造厂名称;
b.检验员代号。
4.3
同一型号和规格应装人一盒内,盒上应有下列标志:制造厂名称和商标;
b. 产品名称;
c.规格;
d." 数量;
e. 标准号。
4.4 盒上应贴有封签,封签上应有下列标志:
a.'封贴日 期;
b. 包装员代号。
4.5装箱和运输 要求按订货合同规定。
4.6包装后的骨凿, 应贮存在相对湿度不超过80%、无腐蚀性气体和通风良好的室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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