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 589—2021.
1适用范围
HJ 589规定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启动及工作原则、污染态势初步判别、应急监测方案、跟踪监测、应急监测报告、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应急监测终止等技术要求。
HJ 589适用于因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处置危险化学品或危险废物以及意外因素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而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包括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和土壤环境等的应急监测。
注:本标准不适用于辐射事故、海洋污染事件、涉及军事设施污染事件、生物及微生物污染事件、重污染天气等应
对工作的应急监测,相关应急监测工作可参照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执行。核技术利用、放射性物品运输以及放射性废物处理、贮存和处置设施或活动等原因引发的辐射事故的应急监测执行H 1155相关要求。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事故所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海上溢油事件、船舶污染事件的应对工作按照相关应急预案规定执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有关规定执行。
应急监测包括污染态势初步判别和跟踪监测两个阶段。应急监测终止后进行的后续监测不适用本标准,可参照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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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未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T 8170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HI/T 20
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
HI/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 91.1
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164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I/T 166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服务平台
HJ193
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
HJ194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HJ493
水质采样﹑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HJ494水质惇采样技术指导
H630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导则
H1155
辐射事故应急监测技术规范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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