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Y 91131-1999 双关节鼻中隔咬骨钳

YY 91131-1999.
19.根据第18条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检验范围,在验收过程中,如性能、镀层和硬度发现-把中有-项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该批产品应全部退回,重新分类整理;外观和尺寸发现-把中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应抽取双倍数量,按不合格的项目进行重复检验,若仍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该批产品应全部退回,重新分类整理。
20.经分类整理后,可再提交检验。复验时,按第17条的规定抽取双倍数量进行检验,若不符合第19条规定时,该批产品不予验收。
21.在验收过程中,双方对产品质量是否合格产生争论时,可由有关单位进行仲裁。
四、检验方法
22.外观检验:
(1 )以目力观察;
(2)光洁度按WS 2/Z-7-65《表面光洁度检验方法样块比较法》检验。
23.尺寸检验:以通用或专用量具检验。
24.性能检验:
(1)长圆型咬骨钳自头端起在刃口1 / 3内应能顺利的咬切QB 212- -80 《白卡纸》中规定的厚0. 3毫米,阔1.5毫米的白卡纸;咬切型咬骨钳自头端起在刃口2/ 3内应能顺利的剪切GB 1910- -80 .《新闻纸》中规定的一层新闻纸,切边应整齐,并应符合第7条的规定。
(2)咬骨钳仿使用动作在闭合和打开时,应符合第9、11、 12条的规定。
25.镀层检验:按WS 2/z- -6- -77《铬镀层计时点滴测厚法》测定。在鳃部的正反二面处测定。取其最低值。外观以目力观察。
26.硬度检验:按GB 230- -63《金属洛氏硬度试验法》测定。在二片钳头和钳柄平面处各测三点,取其每处三点的算术平均值。
五、标志、包装、运输和保管
27.每把咬骨钳在本标准图样所示部位,按WS2- -2 -74《手术器械标志>的规定,应有下列标志:
(1 )制造厂代号;
(2)出品年代(最后二字) ;
(3)材料标志“Cr”。
28.每把咬骨钳应装入中性塑料袋,袋内应放中性防锈剂。袋内应有检验合格证,并须密封。检验合格证上应有下列标志:
(1)制造厂名称;
(2 )检验员代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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