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Y 0222-1995 荸荠式包衣机

YY 0222-1995.
b.设计、工艺有较大改变时 ;
c. 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d.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试验的要求时。
6.2.22型式试验项目应对本标准全部技术要求进行全面的质量考核和审查。
6.2.2.3型式试验样 机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抽取10%,至少抽取三台,测一台,抽样方法按
GB10111进行。在检验中,如电气安全性能有一项不合格,即不合格;主要性能有--项不合格,应加倍复则。如仍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7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志
7.1.1每台包衣机按图样上规定的位置固定产品标牌,标牌应符合GB/T13306的规定,标牌内容如下:
a. 产品名称、型号;
b. 制造厂名称;
c. 出厂编号、日期;
d.主要技术参数;
e. 本标准号。
7.1.2包装 箱外壁的文字和标志应清晰,符合GB 191的规定,并有下列内容:
产品名称及型号;
发货日期;
c. 发、收货站名;
d.发、收货单位 、地址;
e. 毛重、外形尺寸。
7.2 包装
内销产品的包装应符合GB/T 13384的规定,包装箱内应有下列文件:
a.产品合格证;
b.“产 品说明书;
c.装箱单。
7.3 运输
运输按订货合同规定,在运输过程中应牢固地固定在运输工具上,严禁翻滚、碰撞。
7.4 贮存
包衣机装箱后,应贮存在无腐蚀性气体、干燥、通风良好的室内或有遮蔽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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