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Y 0220-1995.
4技术要求
4.1_机器应符合本标准及《药品生产管理规范)的要求,并按照规定程序批准的设计图样及技术文件制造。图样要贯彻现行的国家标准。
4.2制造零件所需的材料应有质量合格证书,外购件、外加工件须有合格证,如无该项证明时,制造厂应对材料等进行检验,合格的方能使用。
4.3凡 与物料接触的部分,均应采用符合GB/T 3280的不锈钢制造。
4.4料斗采用不锈钢焊接工艺时,料斗内表面需平整光滑,不得有明显的凹凸不平现象。
4.5摇摆滚简之不锈钢焊缝应平整光滑,未注明倒角处应全部倒钝,刮粉轴的棱应倒圆,R。值应不大于10 μm。
4.6摇摆滚简与端盖的单边间障应保证在0.5~1.5mm之间。
4.7齿条 与滑导板间的配合间隙应保证在0. 10~0.30 mm之间。
4.8蜗轮、蜗杆、齿条采用(GB443N32)机械油或者同牌号齿轮油飞溅法润滑,轴承填(ZG-3)号钙基润滑脂,装配时间隙调整适当,运转灵活。
4.9各密封处不允许有渗、漏油现象。不得有油污滲进料斗内污染物料,不得有水渗漏入蜗轮箱油池。
4.10料斗挂筛网的下口两侧不得有漏粉现象。
4.11金属电镀件应符合 YY 0076中镀铬层外观有光亮I级标准的规定。全机发蓝件颜色均匀一致,不得有明显的深浅不同之差异。
4.12颗粒机的金属 件涂履层应符合ZBY 244.3的有关规定。
4.13机器运转灵活 、轻便、平稳可靠、音响正常,空运转时,声压级不超过75 dB(A)。
4.14全机连续运行2h,各轴承处最高温升不得超过35C,蜗轮箱油池温升不超过35C。
4.15在用户遵守产 品使用说明书各项规定的条件下,从制造厂发货之日起,一年内产品确因制造不良而损坏或不能正常工作,制造厂负责无偿地调试维修,或更换零件(说明书所列易损件不在此列)。
4.16摇摆式颗粒机的电气控制设备的绝缘和耐压应符合GB5226中13.1~13.3条的规定。
5试验方法
5.1-空运转试验 ,应符合下列要求:
a)连续空运转时间不少于2 h;
b)轴承温升用点温度计在轴壳外测量不超过35C;
c)蜗轮箱油池升温用温度计测量不超过35C。
5.2负荷运转试验 ,应符合下列要求:
a)负荷连续运转时间不少于0.5 h;
b)符合5. 1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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