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50522-2009. Code of construction project management for nuclear power plants.
1总则
1.0.1 为加强核电厂建设工程管理,规范核电厂建设工程监理行为,制定本规范。
1.0.2 GB/T 50522适用于核电厂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
1.0.3 建设单位应根据其项目管理的要求确定监理工作的范围和内容,并与监理单位签订书面委托监理合同,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履行监理职责。
1.0.4 承担核电厂建设工程监理业务的监理单位,必须取得建设工程监理相应资质,并按批准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监理业务。
1.0. 5核电厂建设工程监理应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1.0.6.监理单位应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建设工程监理的各项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按照“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基本准则开展监理业务。
1.0.7 本规范规定了核电厂建设工程监理的基本要求。当本规范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时,应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1.0.8 核电厂建设工程监理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 营运单位 operating unit
持有国家核安全部门许可证(执照)负责经营和运行核电厂的单位。
2.0.2 建设单位: construction unit
运营单位或其委托的具有独立法人的工程公司为实施核电厂工程建设而设置的管理机构。
2.0.3 供方 supplier
按合同提供物项和服务的个人或单位。包括不同层次或不同的采购。
2.0.4 监理单位 projecct management unit
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取得建设工程行政管理主管部门颁发的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为建设单位提供建设工程监理服务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