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 10079-2013.Code for Design of Wastewater Treatment of Railway.
1总则
1.0.1 为统一铁路污水处理和地面卸污设施工程设计技术标准,制定TB 10079。
1.0.2 TB 10079适用于新建、 改建铁路污水处理工程和地面卸污设施工程设计。
1.0.3污水处理工程设计 应结合铁路站区、城镇总体规划和排水工程专项规划,贯彻节约用地、节约资源、节约用水、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等政策,并应根据污水水质、水量及变化幅度、受纳水体功能、排放标准及对回用水水质要求等因素,选择污水处方案。
1.0.4 污水处理厂(站)的处理能力应按近期设计,并根据远期铁路站区污水处理规划预留发展条件。
1. 0.5地面卸污设施应根据铁路车站、动车段(所)、客车整备所、机务段和存车线等主体工程有关要求进行设计。
1.0.6 新建铁路污水处理工程及地面卸污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1.0.7污水排放口的设置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0.8铁路污水处理工程 及地面卸污设施工程的设计,应在总结生产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采用成熟、安全、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
2基本规定
2.0.1污水宜排人城镇排水管网。 无城镇排水管网或无条件排人城镇排水管网的地区,污水应经过处理后排放,排放的水质应符合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规定。
2.0.2在符合 环境影响评价要求和采取技术保障措施,且不降低周围环境质量的条件下,生活污水排放量较小的车站,可采用污水自然处理方式。
2.0.3含铅、 镉等第一类污染物的污水,必须在车间进行收集和处理,排放标准应符合现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的有关规定。
2.0.4生产废水应与生活污水分流, 同一站区或地区的生产废水宜分类集中处理。
2.0.5污水经处理后宜回用, 回用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一城市杂用水水质》GB/T 18920、《铁路回用水水质标准》TB/T 3007等有关规定。
2.0.6污水处理厂(站) 消毒设施应根据污水性质、排放标准和回用水水质要求确定。
2.0.7新建污水处理厂(站) 应绿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