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G 20583-1998.Specification for Structural Design of Steel Chemical Vessels.
1范围
1.0.1HG 20583适用于钢制化工容器设计中的通用性结构。
1.0.2HG 20583不包括已有专门标准 规定的专用结构或特殊结构(如塔器及换热器等)。
2筒体、封头及其连接
2.1 筒体
简体或夹套通常采用钢板卷焊制成,公称直径以内径为准,对小直径容器一般亦可采用钢管作筒体,公称直径应符合GB 9019标准规定.
2.2封头
2.2.1巾、低压压力容器封头型式应优先采用标准型椭圆形封头,按JB/T 4737、JB/T 4729标准选用。必要时也可采用碟形、折边锥形等封头,并按相应标准选取。
2.2.2球冠形 封头一般只用作两独立受压空间的中间封头或端封头,其各种直径下的使用可参见图2-1,并应按GB 150《钢制压力容器》设计。
2.2.3直径较大(一般 DN> 400mm)的压力容器可采用拼焊封头。
2.2.4受压容器为满足工艺生产要求采用锥形封头时,无折边锥形封头应按GB 150《钢制压力容器》设计,其适用于锥体半锥顶角a≤30°。当a>30°时,大端必须用过渡折边;当45°<a≤60°时,小端必须采用带过渡段的折边结构。折边锥形封头按JB/T 4738~4739标准选用。
2.2.5置于地坪或钢架平台上底部仅承受液体自重的直立容器,可采用平板作为其底封头,封头厚度由计算确定。
2.2.6当采用薄平板作为容器的项盖时,直径DN≥1600mm的顶盖-般应考虑设型钢增加刚性。顶盖厚度及型钢规格应通过计算确定。
2.2.7直径不大的封头上接管较多时,可采用整体增加封头厚度来提高强度和刚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