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JG 86—2011.
1范围
JJG 86适用于一等标准密度计、二等标准密度计、一等标准海水密度计、一等标准酒精计、二等标准酒精计、一等标准糖量计、二等标准石油密度计等质量固定式标准玻璃浮计(以下简称浮计)的首次检定、后续检定和使用中检查。
不适用小于650 kg/m3低密度量程标准石油密度计的检定。
引用文件
JJF 1229——2009质量密度计量名词术语及定义JJG 2094—2010密度计量器具检定系统表GB/T 17764——2008密度计的结构和校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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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术语和计量单位
3.1相对密度relative density
在规定条件下,物质密度p与参考物质密度p之比,用d表示。见公式(1):
d =-p/p2
( 1 )
注:d无单位,即无量纲的量。
在密度测量领域中,参考物质对于液体与固体通常采用纯水,对于气体通常采用与其气体的压力和温度相同的干燥空气。例如,本规程中标准海水密度计的标尺为相对密度单位,即指海水在17.5℃时密度与纯水在17.5℃时密度之比,用符号d:,来表示。
6.1.1 浮计的测量范围及分度值见表1。
6.1.2浮计的干管和躯体为圆形截面,该截面不得有任何突变,并与其主轴线对称。
6.1.3 浮计内不应有油气、水气及其他杂质。干管顶端封口处不能有裂纹和明显的胀大。
6.1.4 浮计的压载室采用玻璃隔板式结构固定于浮体底部。
6.1.5浮计应用无色透明的优质玻璃制造,必须经良好的退火处理。
6.1.6浮计玻璃的体膨胀系数β值应为(25士2)×10-6 ℃-1。
6.1.7︰浮计的玻璃不能有影响强度和妨碍读数的缺陷(如条纹、节瘤、气线和气泡等)。
6.1.8︰浮计干管外径不小于3 mm,躯体外径应在25 mm~35 mm之间。
6.1.9标尺必须牢固地粘贴在干管内壁上,不得有松动、扭曲、歪斜和皱缩等现象。
6.1.10标尺应用平滑而无光泽的白色优质纸制作,其内标尺不得有变形、褪色和碳化等现象。
6.1.11标尺刻线必须均匀、清晰,不得有明显的断线及污点,刻线的宽度不能大于0.15 mm。所有刻线必须与浮计轴线相垂直。
6.1.12标尺上的主刻线(最长的)、次刻线和最短的刻线长度分别至少应为干管周长的1/2,1/3,1/4。
6.1.13 在标尺首末两端的主刻线外,应有两条以上的附加刻线。最上端的附加刻线与干管顶端的距离应不小于20 mm,最下端的附加刻线与躯体和干管焊接处的距离应不小于10 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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