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G/T 20591-1997.
1总则
1.0.1HG/T 20591是为贯彻国家的节能政策,降低蒸汽系统的总能耗,提高蒸汽凝结水系统设计水平,使系统安全可靠、运行灵活、技术先进、经济合理而制定。
1.0.2HG/T 20591主要规定了化工蒸汽凝结水系统的类型、系统的拟定、系统内主要设备的选择与计算、系统的控制和凝结水品质的监测。
1.0.3HG/T 20591适用于化工新建、改扩建工程蒸汽凝结水系统的设计。
1.0.4HG/T 20591如与国家标准有矛盾时,应以国家标准为准。
1.0.5引用标准
GB/T 12712《蒸汽供热系统凝结水回收及蒸汽疏水阀技术管理要求》
经能[1984]483号文《 供热系统节能工作的暂行规定》
国发[1982]102号文《国务院关 于节约工业锅炉用煤的指令(节能指令第四号)》
HG/T 20521《化工蒸汽系统设计规定》
GJJ 34《城市热力网设计规范》
2一般规定
2.0.1蒸汽供热系统产生的凝结水原则上应加以回收利用。但对100kg/h以下的凝结水,回收确有困难,又不经济的,可暂不回收,但也应采取措施就地充分利用。
2.0.2蒸汽供热系统产生的凝结水应予回收。但加热有强腐蚀性物质的凝结水不应回收。加热油罐和有毒物质的凝结水,当有生活用汽时,严禁回收;无生活用汽时,也不宜回收。
2.0.3蒸汽供热系统用汽设备,宜采用蒸汽间接加热方式,以提高凝结水回收率。对间接加热的生产设备,其凝结水回收率不宜低于80%。
2.0.4设计新的或改进现有的凝结水系统,应充分利用二次蒸汽及凝结水的余热,减少腐蚀和环境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