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 10011-2012.Standard for design of railway buildings.
1总则
1.0.1为适应铁路运输生产需要,使铁路房屋设计符合安全、适用、经济、卫生的基本要求,制定本标准。
1.0.2TB 10011适用于新建、 改建铁路房屋建筑设计。
1.0.3铁路房 屋建筑设计应节约用地,.少占或不占耕地,并应符合国家节约能源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1.0.4铁路房屋建筑应统- 规划、适度集中、综合布置。
1.0.5铁路房 屋建筑建设用地规划应按远期设计年度确定。房屋建筑标准和建筑规模应根据铁路运输发展规划和所在地域的经济发展水平、地区气候条件等因地制宜确定。
1.0.6铁路房屋建筑 设计应采用成熟可靠、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的新技术、新材料。
1.0.7改建铁路 宜利用既有房屋建筑和设施。
1.0.8铁路房 屋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2基本规定
2.1一般规定
2.1.1高速铁路、 客运专线、客货共线1、I 级干线和货运专线的行车调度、运转、通信、信号、供电、供水建筑,以及最高聚集人数6 000人及以上的大型和特大型车站客运候车建筑,抗震设防应划为重点设防类。
2.1.2铁路房屋建筑抗震、 防火和有关结构安全设计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1.3车站站区生产设备房屋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通信、信号、信息及防灾安全监控设备房屋,10 kV以下的变配电所,配电间,制冷机房,空调机房等应与站房合建。无条件与站房合建时,宜与其他铁路房屋合建。
2房屋应按功能分区、相对集中布置,联系密切的房屋应相邻布置。
3无扩建条件的生产设备房屋,其面积宜按设备远期使用要求确定,近期应综合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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