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 10502-93.Standard for Enviromental Influence Assessment of Rail way Construction Projects.
第一章总则
第1.D.1条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统--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原则、方法、程序和要求,提高铁路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制定本标准。
第1.0.2条 TB 10502适用于 各类新建铁路、改建铁路、增建第二线与既有铁路电气化改造以及新建与改建铁路独立枢纽、独立特大桥等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铁路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1.0.3条铁路工程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应按本标准附录-和附录二的要求,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或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
第1.D.4条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包括设计近、远期及其施工期和运营期。
第1.D.5条改建、扩建铁路工程建设项目 ,应在评价其新增污染源的同时,对原污染源进行环境影响分析,在技术经济合理的条件下,本着“以新带老”的原则,结合工程所在地区的特点,提出切实可行的综合治理措施和对策。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20.1条在铁路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有环境保护的相应内容。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应即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并在工程设计的各个阶段按下列要求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或报告表。
一、一阶段设计的项目,应在施工设计审批前完成。
二、两阶段设计的项目,应在扩大初步设计文件鉴定前完成。
三、三阶段设计的项目,应在技术设计文件鉴定前完成。第20.2条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或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应符合表2.0.2的规定,各环境要素的评价深度,应符合本标准有关章节的要求。
第2D.3条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结合建设项目的特点及地区环境特征,点线结合、以点为主地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