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T 725-2007.General rule for packing and carrying material evidence of crime sence for fingerprint detection.
1范围
GA/T 725规定了物证技术领域有关现场手印检材的包装与送检的基本要求。
GA/T 725适用于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以及其他涉及人身鉴定的现场手印检材的包装与送检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A/T 117- -2005现场 照相、录像要求规则
GA/T 144-1996指纹 专业名词术语
3术语和定义
GA/T144-1996中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现场手印检材material evidence of crime sence for fingerprint detection
在案发现场提取的,或与查明案件.事件的事实有关的,遗留有或可能遗留有手印的物证。
4现场手印检材的包装和送检
4.1包装现场手印检材时 ,应防止现场手印检材之间交叉污染和相互影响;应保证现场手印检材上的手印不会因包装不当而损坏;应防止在送检过程中,现场手印检材受潮、受冻及霉变;应防止提取人的体液、毛发污染现场手印检材。
4.2现场手印检材的包装上应贴有清晰的标签,说明案件.事件名称,提取时间,提取人,以及所提取物证的说明。如有必要,应在包装上标明放置方向。
4.3对于金属、玻璃、塑料、陶瓷、油漆木等具有光滑表面的现场手印检材,应固定在包装容器内,应防止现场手印检材相互摩擦相互接触或现场手印检材与包装物摩擦、接触,从而破坏手印。
4.4对于纺织品、纸张等滲透性现场手印检材,用塑料袋或纸袋包装即可。
4.5对于尖锐 、锋利的现场手印检材如匕首、针头等,应防止被这类检材刺伤。应将这类检材固定在较牢固的容器内,并且明显标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