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T 156-1996.The regulations for photographic copy.
1范围
GA/T 156适用于我国刑事、民事、治安等案件资料的复制。
2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2.1翻拍照相
利用照相技术对图文类被摄物体进行复制的方法。
2.2 翻拍倍率
被翻拍原件与翻拍影像的大小比例。
3翻拍设备与材料
3.1翻拍设备
照相机、近摄镜头、近摄接圈.近摄皮腔、近摄镜、增距镜、滤光镜、偏振镜、翻拍台、三脚架、照明灯,比例尺、快门线、暗袋、背景衬纸等。
3.2感光材料
应备有全色片,盲色片、文件缩微片和彩色负片等感光材料.
4翻拍要求
翻拍所得照片应当光照均匀、反差适中.层次丰富、清晰遏真。
5翻拍内容
主要是在现场勘查、搜查和检验鉴定等过程中发现、提取的与案件有关的或具有证据意义的文件、单据、信件、书报、照片、有价证券.图表.契约.指印、字迹等平面客体和影像。
6翻拍方法
6.1翻拍前的准备 工作
6.1.1确定翻拍的范围,了解翻拍的具体内容或部位,明确翻拍的重点。根据被拍对象的大小.形态,确定画幅横竖与放置方法。
6.1.2除了翻拍原始状态外,必要时要对原件进行整复处理,如对原件的卷曲、皱折进行熨压,对撕碎的原件进行拼整等。但在整复处理时不能损坏原件及其特征。
6.1.3选好适当的衬底。衬底的颜色应与原件的颜色形成一定的反差或密度差。衬底的大小应根据翻拍对象的大小,以满足画面需要为宜。对于双面书写或印制的原件,可衬以黑色衬底,以减少背面字迹对正面字迹的干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