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T 169-1997.Methods of extracting,preserving and sending of evidence materials in forensic medicine.
1.范围
GA/T 169规定了法医学物证检材的提取、保存与送检。
GA/T 169适用于公安、检察、法院、司法及院校系统的法医物证检验。
2总则
本标准的制定是为了使法医物证检验的检材提取、保存与送检有-一个统--的规范的要求,为法医物证检验提供良好的检材,适合检验要求,使检验取得成功;也为复核检验部门提供需要的检材。
3术语
法医学物证检材:凡是与案件有关并可为侦察提供线索、为审判提供证据,能揭露和证实案件性质的生物物品皆为法医学物证。一般包括:人体残存组织、分泌物或排泄物以及常见的家畜家禽动物组织,如血液(班)、唾液(斑) .精液(斑).毛发.骨骼、阴道分泌物(斑)、尿液(斑)、汗斑.粪便、羊水、恶露、乳汁(斑)、鼻涕(斑).痰液(斑)、人体软组织、呕吐物.法医学物证所附着的物品等称为法医学物证检材(下简
称检材)。
4法医学物证检材提取的一般规则
4.1检材均应直接提取,易携带物品整体采取;不易携带物品提取附着检材的部位。
4.2根据检材附着的不同载体,应用擦拭、剪切、刮削.吸敷、浸泡.锯凿、挖取等方法提取。
4.3不同部位的各种检材应分别提取,单独包装,使用标准的物证袋或物证标签贴封,作好标记和编号。
4.4提取的检材 必须详细登记:案件名称;提取地点及时间;提取方法;检材名称;数量形状、颜色;提取人;保存方法。
4.5检材提取者必须戴手套持洁净器具,如刀、剪、镊子或竹木类工具等取材,禁止赤手触摸检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