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T 201-1998 理化检验报告书的编写规定

GA/T 201-1998.Compiling rule of a report for physical and chemical examination.
1范围
GA/T 201规定了刑事技术领域内微量物证的理化检验报告书(下称理化检验报告书)编写的基本格式。
GA/T 201适用于公安、司法、检察、法院等部门理化检验技术报告的书写格式。
2基本格式
理化检验报告书的基本格式由引言、检验、结论和说明四个部分组成。
3内容
3.1引言 部分主要包括发案地点、时间、简要案情送检时间、送检单位及送检人,检材的提取、包装、数量及预处理等情况。
3.2检验部分主要包括检验的技术手段和方法、检验用仪器和/或条件、比对样品的性质.數据的重现性、检验结果(包括数据、图、照片等)。
3.3结论部分包括结论分析意见。
3.4说明部分包括必要的说明。
4编写要求.
4.1.理化检验报告书的文字表达应准确简明、逻辑严谨,避免产生不易理解或不同理解的可能性,不应使用地方性语言。
4.2理化检验报 告书应书写报告的题目,题目力求简洁、明了。
4.3理化检验报告书的书写应按第2章规定的顺序。
4.4理化检验报告 书中的数据.物质名称或商品名称、牌号分子式或结构式、检材代号、表格等均应准确无误.
4.5理化检验报 告书中使用的术语、符号前后要统- ,应优先采用国家或行业已有的术语符号.
4.6理化检验报告 书中一律采用法定计量单位符号。
4.7理化检验报告书中在首次使用缩写、音译或通用名称处应同时列出该化合物的中文标准命名(必要时列出英文名),化合物名称应符合国际命名标准。物质或商品的俗称应符合国际通用俗名或国内有关行业(如化学、化工、药物、轻工、食品.纺织等)使用的俗名。
4.8理化检验报告书除加盖刑事技术鉴定专用章外,应签署有检验资格的人员姓名、职称及检验8期,复检人的姓名、职称和审核日期。署名应同时具备印刷体和本人手写体两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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