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T 328-2001 犯罪嫌疑人和罪犯司法登记照相规则

GA/T 328-2001.The regulation of the criminal suspect and criminal registration photography.
1范围
GA/T 328规定了对犯罪嫌疑人和罪犯司法登记照相的拍照方法。
GA/T 328适用于我国公、检、法、闻等部门对犯罪嫌疑人和罪犯进行司法登记照相。
2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2.1犯罪嫌疑人和罪犯司法登记照相criminal suspect and criminal registration photography
是对犯罪嫌疑人和罪犯进行的一种特殊柏照。
3拍照方法
3.1规格要求
一般要求拍摄被摄人正面和侧面半身免冠标准-寸相各一张;人像照片的下沿应置于被摄人制服第二个钮扣的位置;要求把被拍人的面貌特征尽可能地充分表现出来,要特别注意对德、疤痕、雀斑等终身不变特征进行客观记录,必要时可拍局部特写或全身照片。
3.2正 面拍照
拍照时,照相机镜头的中心.胶片的中心点、被摄人的下唇三者应成为一条水平线;被拍摄人的姿势要端正,头部不能上仰或下俯,不能戴墨镜,面部表情应取正常放松姿态;被摄人的两耳应外露一致,两眼平视镜头,两肩平衡,两手自然下垂;被摄人的前额中心、下领中心、胸牌中心及背景中线应成一条垂
直线。
3.3侧面拍照
拍照时,要求被摄人的双肩,躯干的姿势与拍正面照片时一样;头颈向右方旋转80°,照相机镜头的中心轴线对准被摄人的左耳部,注意耳部不要被头发遮掩;画面要充分表现被摄人的前额、眼、鼻.嘴轮廓和耳部;一般要求拍摄左侧面相,必要时也可以拍摄右侧面相。

GA/T 328-2001 犯罪嫌疑人和罪犯司法登记照相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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