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 26-1992

GA 26-1992.
1主题内容和适用范围
1.1GA 26规定了军工产品储存库的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是建设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监督检查的依据。
1.2 GA 26适用于军工产品的科研、试制、生产及使用单位。
1.3GA 26涉及防火方面的要求,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执行。
2术语
2.1储存库
科研、试制、生产及使用单位存放卫星、火箭、导弹、核武器、核材料、飞机、常规武器的库房,带有储存性质的试验、测试场所和总装厂房。
2.2风险等级
储存库在其所处环境中可能遇到的危及军工产品安全的危险程度。
2.3防护级别
按照储存库风险等级应当采取的技术和组织措施。
3风险等级
3.1一级风险
3.1.1核工业
a、储存氚(T) 10g 以上的场所; .
b、储存钚(Pu239) 2kg以上的场所;
c、储存浓度大于20%的铀(U235) 5kg 以上的场所;
d、储存重、轻核材料部件、炸药部件、核武器部件的库房;
e、储存天然铀金属1000t 以上的场所。
3.1.2航空工业
a、国家确定的研制、生产新型飞机、发动机、战术导弹的总装、部装、改装场所;
b、国家确定的研制新型飞机、发动机、战术导弹的重要试验场所和高空试车台;
c、新型飞机、发动机、战术导弹的成品、半成品储存库;
d、停放新型飞机的停机坪、露天库房。
3.1.3船舶工业
a、核潜艇总装场所;
b、核潜艇耐压板辊压加工场所;
c、核燃料元件、放射源、反应堆预装场所;
d、核潜艇重要电子设备试验室和其他主要设备调试场所;
e、国家确定的重点军工产品和重要设备仓库;
f、核潜艇主要设备库。

GA 26-1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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