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T 772-2008.Technical code for forensic image laboratory.
1范围
GA/T 772规定了刑事影像技术专业实验室工作用房的分类要求,以及各类工作用房的采光、通风、上下水、网络、电气要求和环保要求。
GA/T 772适用于刑事技术部门影像技术专业设计、建造专业实验室工作用房。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50174-1993电子计算机机房 设计规范
JGB 25-2000 档案 馆建筑设计规范
3刑事影像技术专业实验室工作用房分类
3.1刑事影像技术专业实验室下作用房可按业务功能划分为照相实验室和录像实验室.
3.2照相实验室可由特种照相实验室、发光照相实验室、分光谱照相实验室、检材预处理室、人像组合
室、图像检验实验室、数字图像处理实验室、数码图像制作室、机器清洗保养室、系统小机房、痕迹摄影室、物证室、印相放大室和漂水上光室等组成。
3.3录像实验室可 由片库、摄像制作室.视频实验室、图像制作室、图像处理室、放像室.器材室、案件受理室等组成。
3.4根据刑事影像技术专业实验室所在刑事技术部门的等级、规模和实际业务需要选择设置上述用房。
4刑事影像技术专 业实验室工作用房功能要求
4.1照相实验室房屋面积与基本功能要求
4.1.1直辖市.大城市和省级公安机关照相实验室房屋面积与功能要求见表1.
4.1.2地市级照相实验室房屋面积与功能要求见表3.
4.1.3 县级照相实验室房屋面积与功能要求见表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