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T 1162-2014 法医生物检材的提取、保存、送检规范

GA/T 1162-2014.Specifications for collection, preservation and delivery of forensic biologic samples.
1范围
GA/T 1162规定了法医生物物证检材的提取保存与送检方法。
GA/T 1162适用于法医生物物证检材的提取、保存与送检。
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法医生物检材forensic biologic sample
来源于案(事)件现场,并可进行法医物证、DNA检验,从而能为侦查提供线索.为法庭提供证据的生物样本,或含有.承载可进行法医物证.DNA检验的生物样品的物品。
示例:法医遗传学检材一般包括血液(斑) .唾液(班)、精液(班) .毛发,骨骼、脱落细胞.阴逍内容物(班)、人体组织、分泌物、排泄物以及烟头、果核、口杯、口香糖等.
2.2污染contamination
在提取保存和送检过程中,混杂入原始检材中,导致法医遗传学检验结果异常的外源性生物物质.
2.3对照样本control sample
从生物样品在载体上的附着部位附近空白处提取的样品。
2.4 比对样本reference sample
已知来源的,在法医物证,DNA等检验中用于比对参照的样品。
示例:比对样本一般包括被害人.嫌疑人或直系亲属的血液样品。
3基本原则
3.1法医生物检材(以下简称“检材")提取应由具有专业知识、接受过相关培训且具有现场勘验、检查资格的现场勘验检查人员进行。
3.2提取检材 时使用的试剂应经去核酸处理,转移用载体应经过无菌处理,封装用容器、非一次性器械应保持洁净。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器械。使用过的器械、一次性物品应妥善处理。

GA/T 1162-2014 法医生物检材的提取、保存、送检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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