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G 3308—2001 农药通用名称及制剂名称命名原则和程序

HG 3308—2001.Principles and procedure of the nomenclature for common names of pesticides and pesticide formulations.
1范围
HG 3308规定了农药有效成分中文通用名称以及制剂名称的命名原则和程序。本标准适用于农药有效成分中文通用名称以及制剂名称的命名。
2引用标准
GB 4839--1998农药通用名称
3命名原则
农药通用名称应简单,易懂和便于记忆,并应尽量反映农药的结构、特点和用途,体现科学性、系统性、单义性、民族性和国际性。
3.1农药新药通用名称的命名。
3.1.1通用名称不应与农药商品名称或已在使用的通用名称相混淆,不宜与食品、医药品名称相混淆,避免与日常生活用语相混淆。
3.1.2不应用字母和数字组合命名。
3.1.3化学结构简单或有效成分有俗名的品种,可直接采用其化学名称或俗名作为通用名。
3.1.4化学结构复杂的品种,可根据化学结构特点、用途命名。
一般说来,应用3~5个汉字表示出化学结构中某特征官能团或元素及其主要用途,根据农药种类和结构特点采用特定代词,并与E-ISO通用名有机结合,进行命名。
3.1.4.1根据官能团、元素和化合物类别进行命名,应充分发挥磷﹑硫磷、菊酯、威、代森,福美、津、净、醚,脲、隆﹑磺隆,胺以及虫,螨、线、螺、鼠、草、增效等分类词的作用,便于识别化学结构和对品种进行分类。
3.1.4.2根据化学结构并结合其用途命名。如有可能,应在名称中既反映结构特征又体现其生物活性,如: butachlor 中 , buta指丁基,chlor指氯乙酰胺,本品为除草剂,故命名为丁草胺。
3.1.4.3对不同类别化合物的命名,应尽量采用规范了的专用结尾词,如有机磷农药为……磷(硫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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