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L/T 709—1999.Technical code of safety inspection for steel penstocks.
1范围
DL/T 709规定了压力钢管安全检测的内容和保证安全检测质量的技术要求,适用于大、中型水电水利工程压力钢管的安全检测,小型水电水利工程的压力钢管应参照执行。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在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1172——1974
黑色金属硬度及强度换算值
GB/T3323——1987
钢熔化焊对接接头射线照相和质量分级
GB/T11345——1989
钢焊缝手工超声波探伤方法和探伤结果分级
GB/T12998—1991
水质采样技术指导
DL5017——1993
压力钢管制造安装及验收规范
JB4730——1994
压力容器无损检测
SD144——1985
水电站压力钢管设计规范(试行)
3一般规定
3.1检测项目
压力钢管安全检测应按下列项目进行:
a)巡视检查;
b)外观检测;
c)材质检测;
d)无损探伤;
3.2 检测周期
3.1.1 首次检测
a)压力钢管投入运行后,运行管理单位巡视检查和外观检测的结果表明钢管运行正常,同时监测仪器提供的监测数据正常,则首次安全检测应在钢管运行后5~10年内进行,检测项目按3.1进行。
b)压力钢管投入运行后,运行管理单位巡视检查和外观检测的结果表明钢管存在危害性缺陷,或埋设的监测仪器提供的监测数据明显异常,经复测确认后,应提前进行首次安全检测,检测项目应按3.1进行。
3.2.2中期检测
首次检测后,压力钢管每隔10~15年应进行一次中期检测。检测项目按3.1进行,可有所侧重。
3.2.3 折旧期满检测
压力钢管运行满40年,必须按3.1的要求进行折旧期满安全检测,以确定钢管是否可以继续服役及必须采取的加固措施。
3.2.4 特殊情况的检测
压力钢管在运行期间遭遇特殊情况,如烈度6度及其以上的地震、超设计标准洪水、闸阀等误操作或其他重大事故,必须进行巡视检查和外观检测,必要时再进行其它项目检测。
3.3检测机构
3.3.1压力钢管定期安全检测和遇特殊情况后的安全检测工作应由具有出具公证数据资格的专业检测机构负责进行。
3.3.2 压力钢管经常性的巡视检查和外观检测工作,由运行管理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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