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T 903-2010.Collecting and packaging method for trace evidence-Glass.
1范围
GA/T 903规定了法庭科学领域玻璃物证的提取、包装及要求。
GA/T 903适用于法庭科学领域中玻璃物证的提取,包装,其他领域亦可参照使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A/T 242--2000微量 物证的理化检验术语
3术语和定义.
GA/T 242- -2000 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器材
玻璃物证的提取、包装需要下列器材:
a)镊子;
b)专 用物证封装袋;
c)胶带纸;
d)篦梳;
e)吸集器;
f)纸。
5提取
5.1 有一定的形状和体积、肉眼可见的玻璃残渣、碎块、碎片,可直接用镊子夹取。
5.2 存在于衣袋、提兜、鞋子中的玻璃残渣,应抖落在纸上,分离、分类提取。
5.3难以用镊子提取的玻璃微粒,可用胶带纸粘取。
5.4嵌在鞋底、轮胎、塑料、人体等物体中的玻璃颗粒,可用镊子提取。
5.5地面不易发现的玻璃颗粒,可用吸集器吸取。
5.6头发中的玻璃颗粒可用蓖梳梳取。
6包装
6.1提取 的玻璃检材用物证袋或硬质盒直接封装。
6.2对于边缘锋利或尖锐的玻璃检材,应使用硬质盒包装。
7要求
7.1提取玻璃检材时,应在光线充足的条件下进行,并注意从不同角度观察发现,必要时借助特殊光源寻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