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 35-92.
1主题内容和适用范围
GA 35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GA 35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
2术语
2.1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
在道路交通事故中遭受各种暴力致伤的人员。
2.2伤残
因道路交通事故损伤所致的人体残疾。
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结构的异常,以及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的不同程度丧失。
2.3评定
评定人在客观检验的基础上,评价确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等级的过程。
2.4评定 人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指派或聘请的具有专门知识、承担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人员。
2.5评定 机构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成立的专门从事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机构。
2.6评定结论
评定人根据检验结果,运用专门知识进行分析所得出的综合性判断。
2.7评定书
评定人将检验结果、分析意见和评定结论所形成的书面文书。
2.8 重新评定
由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所组织的,对原评定材料进行重新审查评定的过程。
2.9治疗终结
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
3评定总则
3.1评定原则
伤残评定应依据人体伤后治疗效果,结合受伤当时的伤情,认真分析残疾同事故、损伤之间的关系,实事求是地评定。
3.2 评定时机
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
对治疗终结意见不一致时,可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伤残评定机构进行鉴定,确定其是否治疗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