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T 147-1996 法医学尸体解剖

GA/T 147-1996.Autopsy in forensic medicine.
1范围
GA/T 147规定了法医学尸体解剖的内容、步骤及方法。
GA/T 147适用于各级公、检、法、司及医学院校系统进行司法解剖。
2总则
2.1目的
本标准的制定是使法医学尸体解剖有一个完整统一的方法和步骤,为今后的复核及国际交流奠定基础。
2.2法医学尸体解剖环境及器械要求
2.2.1法医剖验应在具有一定条件和设备的尸体解剖室进行。尸体解剖室设备要求见附录A(提示的附录)。
2.2.2如需在现场就地进行尸体剖验(如发生在农村,偏远山区的案件),应做好充分准备工作(包括携带全套解剖器械,固定液及盛装检材容器),选择光线充足而又比较僻静的地方,应用便携式解剖床或临时搭成的尸体解剖台,并应尊重当地群众的风俗习惯。如现场无充足的光源,又不具备上述条件,法医应拒绝剖验,以免造成误、漏诊。
2.2.3法医学尸体解剖应具备的基本器械见附录B(提示的附录)。
2.2.4 解剖器械必须干净、整齐,避免交叉污染。
3尸体剖验
3.1 法医学尸体解剖分类
3.1.1系统解剖,包括颅腔、胸腔、腹腔的剖验。如根据案件需要仅作一腔的解剖时,应按本标准执行。
3.1.2局部解剖,包括脊髓腔、关节腔、四肢、背臀部及会阴部的剖验,可根据案件需要时进行。
3.1.3法医学尸体解剖术式,在进行系统解剖时,尸体均取仰卧位,术者位于尸体右侧操作,根据不同要求,可以选择不同的术式。
3.1.3.1直线切法:切线从下领下缘正中线开始,沿颈、胸腹正中线绕脐左侧至耻骨联合上缘切开皮肤及皮下组织。

GA/T 147-1996 法医学尸体解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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