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 136-1996.
本标准参照ISO 8191-1《软垫家具可燃性的评价》(1987 香烟点火源)和ISO8191-2《软垫家具可燃性的评价》(1988, 模拟火柴点火源)。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GA 136制定了用于评价软垫家具易燃性的两个试验方法以及分级方法。其确立依据参见附录A (参考件)。
GA 136适用于供会议室、宾馆、饭店、家庭使用的软垫家具,本标准不适用于弹簧软床垫。
第一篇软垫家具抗引燃特性实验方法
2 术语
2.1火灾危害性
物质发生火灾时对人的生命和财产潜在的危害和破坏性。
2.2火灾危险性
物质发生导致对人的生命和财产造成损害和破坏的火灾的可能性。
2.3引燃危险性.
物质在被热源烘烤或与之直接接触时被引燃的可能性。
2.4抗引燃特性
物质在被热源烘烤或与之直接接触时不易被引燃的特性。
3引燃准则
3.1 阴燃引燃
所有下列特性形式都可认为是阴燃引燃:
a.试验组件呈现出逐步加强的阴燃特性,以至于继续试验将是不安全的,要求采取灭火措施;
b.试验组件在试验期间阴燃直至其在本质上全部消耗掉;
c.试验组件在试验期间阴燃至试样的末端,即阴燃至试样的上部边缘、下部边缘、侧面或穿透到背面;
d.试验组件在试验后期的最后检查时,发现有比变色更为明显的烧焦,从点火源起始位置算起,除向上的方向外,任一方向的烧焦长度超过100mm;
对于2号和3号点火源:试验组件在点燃木垛60min后仍在其外部能很容易地发现有一定数量的烟、热或辉光产生。
另外、对于1号点火源:在移去燃烧器后120s内停止的阴燃应忽略不计。
3.2有焰燃烧引燃
所有下列特性形式都可认为是有焰燃烧引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