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N/T 1849—2006.
1范围
SN/T 1849规定了进境大豆的检疫方法及检疫结果的评定。
SN/T 1849适用于经海港和陆路口岸进境加工用大豆的检疫,不适用于进境种用大豆的检疫。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SN/T 0800.1进出口粮油、饲料检验抽样和制样方法
SN/T 1131大豆疫霉病菌检疫鉴定方法
3检疫依据
3.1 中国法定的植物检疫要求。
3.2政府和部门间双边植物检疫协定、议定书、备忘录及我国参加地区性或国际性公约组织应遵守的规定。
3.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规定或贸易合同(信用证)约定的植物检疫要求。
4检疫审批
4.1考核备案
4.1.1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境大豆的生产f加工、存储单位实行考核备案管理,生产,加工、存储进境大豆的单位应在生产、加工.存放进境大豆前办理检疫考核备案手续。
4.1.2生产,加工、存储进境大豆的单位应事先填写考核备案申请表,向所在辖区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并提供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书/组织机构代码,经营许可证,企业质盘手册、厂区平面图、工艺流程图,仓储能力证明、防疫措施和下脚料处理方法、有关政府批文等相关资料。
4.1.3所在辖区出入境验检疫机构受理申请,审查有关材料有效齐全后,送交直属检验检疫局。
4.1.4直属检验检疫局接到有关材料后,指定考核组长会同所在辖区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组成考核小组对申请单位进行备案考核v考察企业的加工能力、核定进口数量k仓储能力、防疫措施和下脚料处理方法等。考核合格后由直属检验检疫局备案,并通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有关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和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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