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 214.8-2004 常住人口管理信息规范第8部分:居民身份证有效期限

GA 214.8-2004.Specification for resident population management information-Part 8: Valid limitation for citizen identification card.
1范围
GA 214.8规定了居民身份证有效期限的起始日期和截止日期的确定方法。
GA 214.8适用于各级公安机关的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
2居民身份证有效期起始日期
指公安机关签发居民身份证的日期。
3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截止日期
3.1 未满16周岁的公民申领的居民身份证,有效期为5年。
例:某公民出生日期为1993年12月12日,居民身份证的签发日期为2004年3月27日,该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限应为:2004.3.27--2009.3.27。
3.2 年满16周岁至25周岁的公民申领的居民身份证,有效期为10年。
例:某公民出生日期为1981年12月12日,居民身份证的签发日期为2004年3月27日,该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限应为:2004.3.27- 2014. 3.27。.
3.3 年满26周岁至45周岁的公民申领的身份证,有效期为20年。
例:某公民出生日期为1973年12月12 日,居民身份证的签发日期为2004年3月27日,该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限应为:2004.3.27- 2024. 3.27。
3.4 年满46周岁的公民申领的居民身份证,有效期为长期。 、
例:某公民出生日期为1953年12月12日,居民身份证的签发日期为2004年3月27日,该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限应为:2004.3.27-长期。
4特殊日期的确定
4.1 公民出生日期为闰年2月29日的,在计算周岁时,遇到非闰年以3月1日为满周岁。
例:某公民出生日期为1992年2月29日,该公民满26周岁的日期为2018年3月1日。
4.2居民身份证的签发日 期为闰年2月29日的,在计算有效期限的截止日期时,遇到非闰年以3月1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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