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N/T 1791.11—2006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物检验检疫规程第11部分:废汽车压件

SN/T 1791.11—2006.
1范围
SN/T 1791的本部分规定了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汽车压件的术语和定义.要求,抽样,检验检疫、结果判定和处置。
SN/T 1791.11适用于海关商品编号为7204490010的废汽车压件的检验检疫。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SN/T 1791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 5085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所有部分)
GB 13015含多氯联苯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GB/T 15555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检测方法(所有部分>
GB 16487.13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汽车压件SN 0570进口废金属放射性污染检验规程
SN/T 1253入出境集装箱及其货物消毒规程SN/T 1254入出境废旧物品卫生检疫查验规程SN/T 1270入出境散装货物消毒规程
SN/T1281入出境集装箱及其货物除虫规程SN/T 1286入出境集装箱及其货物除鼠规程SN/T 1302入出境散装货物除虫规程
SN/T 1331入出境散装货物除鼠规程
6检验检疫
警示,现场检验检疫过程中应注意安全,遇有威胁到人身安全.健康的情形时,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必要时应立即停止检验检疫,并采取相应的隔离防护措施。
6.1货证核查
检查集装箱箱号(或其他承运工具的标识)封识号,封识代码并与装运前检验证书等报检单证核对,不相符的集装箱应实施掏箱检验。
6.2卫生检疫
卫生检疫查验按SN/T 1254"实施,卫生处理根据不同装运方式.不同处理目的分别按SN/T 1253、SN/T 1270,SN/T 1281,SN/T 1286,SN/T 1302和 SN/T 1331实施。
6.3动植物检疫
6.3.1检查货物中是否存在动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等)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
6.3.2检查货物中是否存在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
6.3.3 检查货物中是否存在动物尸体及土壤。
6.4检验
6.4.1放射性检测
按照SN 0570实施。
6.4.2开箱/舱查验
6.4.2.1集装箱装货物按照5.1规定抽取开箱查验的集装箱,对箱内货物实施感官检验。散装海运货物在卸货前对舱面货物实施感官检验。散装陆运货物可参照集装箱货物实施。
6.4.2.2查验过程中发现有4.3.1b)可疑物的,应停止现场检验,必要时由专业人员或部门作进一步鉴定,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发现有4.3.1c),d)和e)可疑物的,应按照5.3抽取代表性样品送实验室按GB 5085、GB/T 15555、GB 13015进行检测和判断。

SN/T 1791.11—2006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物检验检疫规程第11部分:废汽车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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