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 295-2001.Motorcycle helmets for police.
1范围
GA 295规定了警用摩托车头盔的定义、产品分类与命名、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储存。
GA 295适用于警用摩托车头盔。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191-2000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811- 1998摩托车乘员头盔
GB/T 3181- -1995 漆膜 颜色标准
GB/T 3978-1994标准 照明体及照明观测条件
GB/T5137.2--1996汽车安全玻璃光学性能试验方法
GB/T 10000-- 1988中国 成年人人体尺寸
GA 270- 2001警用服饰帽徽 .
3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警用摩托车 头盔motorcycle helmets for police(以下简称头盔)
用于保护摩托车乘员头部的警察专用装具。.
3.2 面罩face shield
遮挡、保护眼及面部且不影响正常观察的防护部件。
3.3透 过率light transmission
指在可见光区城内,透射光通量与人射光通量之比。
3.4试验区testing area
在头盔上划定的做试验的区城,包括:
a)壳体的试验区,符合GB 811-1998中3. 13的规定;
b)面罩的试验区,包括整个面罩的边缘5 mm以内部分。
3.5基础平面basic plane
由左、右耳屏点和眼眶下点确定的水平面,也称头水平面(见图1)[GB 811- 1998 的3. 10]。
3.6 中矢面mid-sagittal plane
垂直于基础平面和冠平面并对称地把头两等份的平面(见图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