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B/T 3812.14-1999.
QB/T 3812.14规定了测定皮革的硫酸盐总灰分和硫酸盐水不溶物灰分的方法,适用于各种类型的皮革。
QB/T 3812.14对含有有机金属化合物如有机硅( 见6.1中的注①)的皮革可能不准确。
由皮革灰化所得到矿物质的量,由于分解、还原或某些盐类的挥发逸失,而与实际含量不同。用硫酸处理灰分,其中盐类和氧化物都转化为硫酸盐。但有些盐类在选定的某一灼烧温度 下能再次转变成氧化物。
测定总矿物质的含量,例如在皮革的全分析范围内,水可落的和水不落的无机物质可以用计算或分别测定来确定。用这个方法不能测定铵盐。
QB/T 3812.14等同采用ISO4047-1977《皮革一硫酸盐总灰分和硫酸盐水不容物灰分的测定》。
1定义
1.1硫酸盐总灰分:灰化了的皮革在规定的条件下炭化、硫酸化以后,在E800 C灼烧所得到的残消。
1.2 硫酸盐水不溶物灰分:按GB 4689.16-84 《皮革一- 水溶物、水溶无机物、水浴有机物的测定》规定用水萃取后的皮革,经炭化、硫酸化后,在规定的条件下灰化后所得到的残渣。
2原理
皮革炭化后用硫酸处理,并在开口的坩埚中进行灰化。
3试剂
在分析过程中只允许使用分析纯的试剂,只能用蒸馏水或与蒸馏水纯度相同的水。
3.12N硫酸溶液。
3.2硝酸铍溶液: 100g/L。
4仪器
普通试验室仪器和特殊仪器。
4.1上 过釉的瓷的、白金的或石英的坩埚和蒸发m。
4.2马福炉: 能保持温度接近而不超过800公(见6.1 条中注④)。
5取样
5.1整张革: 双方如无特殊规定,按GB 4689.3-84 《皮革一取样一批样的取样数量》规定取样。
5.2 非整张革:按GB 4689.1-84 《皮革一试验室样品一部位和标志》的规定取样。
5.3其他:可根据需要按有关规定或合同取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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