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C/T 969-2014.Interior trunk release for compartment of a passenger car.
1范围
QC/T 969规定了带有行李厢的乘用车,用于被困于行李厢内的人员逃离行李厢的开启机构的要求。
QC/T 969适用于带行李厢的乘用车,不适用于带后背门的乘用车。
2术语和定 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行李厢trunk compartment
一个空间,用于放置行李或货物,具有如下特点: .
a)完全独立于乘员舱的空间,该独立空间是由永久的连接,或者通过固定的或可折叠的座椅分隔开。
b) 有一个厢盖。
c)空间足够大, 可容纳3岁小孩的模型(具体描述见title 49 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 Part 572 SubpartC-不带加速度计),且行李厢盖可以关上并锁紧,其中由乘用车制造商提供的所有
可移动装置均按照乘用车上的标签或乘用车用户手册的指示存放。如果没有指示,则按照车辆交付状态放置。
d)不包括行李厢中的附属隔间。
2.2后背门back door
乘用车后端可以装卸货物的门或者门系统,包括掀背车或者旅行车的铰链式后背门。
2.3行李厢盖trunk lid
一个可移动的车身板件,不用于乘用车乘员上下车,而是作为行李厢的外部到行李厢的人口,不包括后背门或乘用车车厢中的储藏室盖。
3要求
3.1每个乘用车的行李厢内部都需要有--个电动的或者手动的开启机构。每个行李厢内部的开启机构的开启需满足3.2.1和3.3(或3.4 )或者3.2.2和3.3(或3.4)的要求。制造商在车辆认证前可选择车辆的不同配置,而认证后不得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