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N/T 1185—2003.
1范围
SN/T 1185规定了入出境航空器废弃物卫生监督程序、结果判定及处置。本标准适用于对国境口岸从事航空器废弃物处理经营单位的卫生监督。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7959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
GB 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14554恶奥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29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889 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wHO《航空卫生指南》1986年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特殊废弃物special waste
传染病染疫或传染病染疫嫌疑的,来自传染病疫区的航空器上的,运输动植物的专用航空器上的及被放射性物质污染的航空器上的废弃物。
5.1.8液体废弃物应通过污水处理站进行无害化处理。
5.1.9特殊废弃物的收集,移运、存放和无害化处理应在检验检疫机关的监督和指导下进行,不应回收。
5.1.10被放射性物质污染的特殊废弃物应经检验检疫机关放射性监测,结果超标的,应采取防护和监管措施,并通知有关部门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5.2焚化工厂、专门填埋场所和污水处理站的卫生要求
5.2.1应持有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有关排放污染物许可证书和监测结果报告书。
5.2.2焚化后排放的气体应符合GB 14554和GB 16297的规定。
5.2.3 填埋应符合GB 16889的规定。
5.2.4属 液体废弃物经卫生处理后应符合GB 7959和GB 8978的规定。
5.3废弃物收集的卫生要求
5.3.1使用封闭的容器收集废弃物并直接卸入专用运输车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应将废弃物带出航空器。
5.3.2盛放污物的容器应清洗消毒。
5.3.3收集液体废弃物前应向航空器上的便桶内投放化粪剂,化粪剂应符合《航空卫生指南》第6.3款的规定。
5.3.4 活动式便桶从机上移下时应加益,其内容物应排放到专用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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