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C/T 595-1999 汽车、摩托车用电子转速表

QC/T 595-1999.
1范围
QC/T 595规定了汽车、摩托车用电子转速表的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
QC/T 595适用于指示汽车、摩托车发动机转速的12V和24V电系的汽车、摩托车用电子转速表(以下简称转速表)。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木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2828- 1987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连续批的检查)
GB/T4942.2-1993低压电器外壳防护等级
GB/T 8170-1987数值 修约规则
3分类
转速表按用途的分类见表1。
4要求
转速表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并应按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及设计文件制造。
4.1单位及分度
转速表的单位以r/min表示,汽车用转速表的最小分度值不大于500 r/min,摩托车用转速表的最小分度值不大于1 000 r/min.
4.2标准环境参 数
温度; 18C~28C
相对湿度: 45%~75%
气压: 86 kPa~106 kPa
4.3外观
4.3.1保护层应均匀,无明显的气泡、斑点、锈蚀及脱落等缺陷。
4.3.2玻璃或其它透明材料,不得有影响准确读数的划痕和折光。
4.3.3标度盘上的分度线、符号、数字及其它标志必须清晰、完整。
4.3.4转速表的显露部分不得有刺眼的光泽。
4.3.5转速表不工作时,指针轴线应位于起始分度线范围内。
4.4可动部分运动状态
当转速平稳变化时,转速表的指针运动应平稳,不得有卡住现象。在恒定的转速下,转速表指针在标度尺上限值的20% ~80%转速范围内,其摆动范围应在上限值的土1%以内。

QC/T 595-1999 汽车、摩托车用电子转速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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