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C/T 30-2004.
1范围
QC/T 30规定了机动车用直流电源供电的电磁振动式喇叭(以下简称电喇叭)的术语和定义、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储存和保管。
QC/T 30适用于M、N、L.、L、L.类机动车,其他机动车辆用电喇叭可参照执行。
QC/T 30不适用于优先通行的车辆,例如警车、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等所使用发出一系列不同频率声音的声响装置。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5742-2001 机动车用喇叭的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
GB 18655-2002 用于保护车载接收机的无线电骚扰特性的限值和测量方法
QC/T 73汽车电气设备产品型号编制方法
QC/T 413-2002 汽车电气设备基本技术条件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基频basic frequency of waves
单位时间内电喇叭膜片振动的次数。
3.2音程配合volume to match
双音电喇叭和三音电喇叭的基频配比。
3.3电子电喇叭electrici ty trumpet
利用电子控制器激励膜片振动产生声响的电喇叭。
4产品分类及其型号编制
4.1根据结构形式,电喇叭分为筒形、螺旋形和盆形。
4.2根据工作方式,分为机械式电喇叭和电子电喇叭。
4. 3电喇叭的型号编制应符合QC/T 73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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