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L 342-2006 水土保持监测设施通用技术条件

SL 342-2006.General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facilities on water and soil conservation monitoring.
1总则
1.0.1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和水利部令第12号《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管理办法》规定,为保证水土保持监测设施、设备的技术通用性,实现监测成果科学性和可比性,特制定本标准。
1.0.2 SL 342适用于水蚀、 风蚀、滑坡、泥石流、冻融侵蚀和水土保持措施等监测。水土保持监测设施是指用于土壤侵蚀及其防治等监测的设施(设备),在选择设施进行水土保持监测时应
注意下列原则:
1设施所提供的信息内容、质量与格式应符合SL 277-2002的规定。
2应采用技术成熟、方法实用、质量可靠的优良设施,同时鼓励应用先进的设施设备。
3在选用先进的设施设备时,应进行校验和标定.
4按侵蚀类型划分设施设备。
1.0.3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版(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经研究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水位观测标准》(GBJ 138- -90)
《河流悬移质泥沙测验规范》(GB 50159- -92)
《河流流量测验规范》(GB 50179-93)

SL 342-2006 水土保持监测设施通用技术条件

SL 342-2006 水土保持监测设施通用技术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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