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B/T 1429-2013 工业烷基磺酸钠

QB/T 1429-2013.Technical sodium alkane sulfonates.
6检验规则
6.1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包括第4章规定的全部项目,出现如下情况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正常生产应每3个月进行一次型式检验;
b)生产工艺、生产设备、原材料、催化剂等变化或不正常,以及生产管理要素(包括人员素质)的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和性能时;
c)长期停产后再恢复生产时:
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的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e)质量监督机构、使用单位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6.2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第4章中除烷基单磺酸盐含量外其他所有项目。6.2组批与抽样规则
6.2.1组批
产品按批交付及抽样验收。一次交付的同一类型、规格、批号的产品为一交付批。
产品应由生产厂的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的试验方法检验合格,并签发质量合格证后,方可出厂。收货方凭产品质量检验证书验收,必要时按6.2.2、6.3在1个月内抽样验收或仲裁。
6.2.2抽样
罐(车)装产品,每罐(车)均为一个样本单位:桶装产品根据产品批量大小按表2确定样本大小,从批中随机抽取样本单位。
表2桶装产品的批量和样本大小对桶装产品,取样时用洁净、干燥的玻璃管或其他取样器插入样本单位中间部位,从各样本桶中采取等量样品。
对于横截面均匀一致的罐(车),采用等量合并从罐(车)的顶液面到罐(车)的底液面的高度的上、中、下液面处所采取试样组合而成的方法,用取样器进行取样。
取样总量不少于3 kg,充分混匀后分装于3个干燥、清洁的样品瓶内,加盖密封,贴上标签,并注明:样品名称、类型、批号、生产单位、取样日期和取样人,交收双方各持-一瓶进行检验,第三份由交货方保管,备仲裁检验用,保存期为1个月。
6.3判定规则
检验结果按GB/T 8170修约值比较法判定产品合格或不合格,若有1项或1项以上指标不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应再从交付批中加倍取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如复检结果符合本标准规定,则判该批产品合格,如仍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6.4仲裁
交收双方因检验结果不同,如不能取得协议时,可商请仲裁检验,仲裁结果为最后依据。
7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
7.1标志
产品的包装容器外印刷的标志(图案及文字)应清晰、不脱色,并标明:a)产品名称、商标、类型、执行标准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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