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B/T 4949-2016.Cosmetic ingredients-Fatty acid diethanolamide.
7.1.1.2由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逐批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并签发质量合格证明的产品,方可出
7.1.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包括本标准表2规定的全部指标项目,在下列情况下应进行型式检验:
a)首次投产或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b)生产场所、 工艺、生产设备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c)国家行业管理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7.2组批和抽样规则
7.2.1组批
同一生产日期生产的、类型相同的、具有同样质量合格证的产品为一批。
7.2.2 取样
根据产品批量大小按表3确定样本的大小,从批中随机抽取样本单位。
取样按GB/T 6680 - 2003中有关规定进行,取样量约500g,分别装入两个洁净、干燥的玻璃瓶中,密封、贴上标签,一份用于检验,一份封存。
7.3 判定规则与复验
理化指标检验结果按修约比较法判定产品合格或不合格。若有1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应再从交付批中加倍取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如复检合格,则判该批次产品合格;如仍不合格,则判该批次不合格。
8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
8.1标志
产品的包装容器外应标明:
a)产品名称;
b)商标、类型;
c) 执行标准号;
d) 生产日期(或批号) ;
e) 保质期(或失效日期) ;
f)生产者名称、 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g) 净含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