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B/T 4967-2016.Footwear machines- UV light curing machine.
6检验规则
6.1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6.2 出厂检验
6.2.1出厂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的4.2、4.3.2、 4.3.5、4.6、4.7、 4.8。
6. 2.2每台产 品应经厂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检验合格并签发产品合格证书后,方可出厂。
6.3型式检验
6.3.1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要求的全部内容。
6.3.2 有下列情况之-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时;
b)正常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在正常生产的条件下,每24个月应周期性进行检验1次;
d)产品连续停产12个月以上,又恢复生产时;
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f)产品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6.3. 3型式检验的样 机应从出厂检验合格产品中随机抽取10%,至少为1台。
6.4判断与复验规则
6.4. 1出厂检验中有某项不 合格时,应消除造成该项目不合格的因素,并经复验合格,则判为合格,否则判为不合格。
6.4.2型式检验中有某项不合格时, 应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若仍不合格,则判型式检验不合格。
7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7.1标志
7.1.1 每台产品应在明显位置固定永久性铭牌,铭牌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
a)产品名称、型号和商标:
b)制造商名称;
c)产品主要技术参数;
d)制造日期或出厂编号;
e)产品执行标准编号。
7.1.2每台产品应在相关位置安装有操作指示及安全警示标志。
7.2包装
产品包装应符合GB/T 13384的有关规定,在产品包装箱内应有以下技术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