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B/T 2417一2011.Tuner.
6.3.2型式检验
6.3.2.1型式检验的样品应从当前生产的、经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
6.3.2.2型式检验每年进行一次,如发生下列任一情况时亦应进行。
a)更改设计;
b)更改关键工艺;
c)更改主要原材料;
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e)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f)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6.3.2.3型式检验的抽样方案,应符合GB/T 2829—2002中--次抽样方案的规定。
6.3.2.4型式检验所抽取的全部样品应先按出厂检验的项目检验,若有不合格品,应以合格品换取,同时分析原因,但不作为型式检验结果的依据。
6.3.2.5型式检验按全部技术指标进行,判别水平IⅢ,不合格质量水平(RQL)为20,判定数组为(O,1 ) 。
6.3.2.6型式检验合格,则本周期生产的产品为合格品。
6.3.2.7经型式检验的样品,不得作为合格品出厂。
7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标志
7.1.1 除应符合GB/T 6388的要求外,每只产品上应有明确的音名标志。
7.1.2大、小包装上应有制造厂名、厂址、产品名称、商标、规格、音名、产品标准号等字样或标志;大包装上还应有制造日期或出厂日期、数量等字样或标志。
7.2包装
7.2.1小包装
七调名单管、十二调名单管分别装一盒,二胡式二管、板胡式二管、小提琴式四管、古筝式五管、西班牙式六管、夏威夷式六管、转盘式十二调名十三音每只包装。每只小包装内应附有产品合格证及产品说明书,产品合格证上应标明产品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并有检验员盖章。
7.2.2大、中包装
大、中包装应符合GB/T 6388的要求。包装箱内的数量及包装箱用材由订货部门和制造厂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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