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B/T 2654-2013.Hand cleaner.
4.3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今[200831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
5试验方法
除非另有说明,在分析中仅使用确认为分析纯的试剂和蒸馏水或去离子水或相当纯度的水。
5.1外观
量取不少于200 mL的试样,置于干燥、洁净的无色县塞广口玻璃瓶中,在非直射光条件下进行观察。
5.2气味
取适量试样用嗅觉进行鉴别。
5.3 稳定性
量取不少于100 mL的试样两份,分别置于250 mL的无色具塞广口玻璃瓶中,份于 (402) C的保温箱中放置24h,取出恢复至室温后观察:另一份于(-5+2) C的冰箱中放置24 h,取出恢复至室温后观察。
5.4 总有效物
-般情况下按GB/T13173一2008中第7章规定的A法进行测定当产品配方中含有不溶于乙醇的表面活性剂组分时,或客商订货合同书中规定总有效物含量检测结果不包括水助溶剂,要求用三氯甲烷萃取法测定时,应按GBT 13173- 2008中 第7章规定的B法进行测定。
5.5 pH
按卫监督发[2007]1号《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 年版)中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
测试温度为25 c,用新煮沸并冷却的蒸馏水配制,试验溶液的质量浓度为10%,混匀后测定。
5.6 汞、铅、砷和微生物
按卫监督发[2007]1号(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 年版)中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
5.7 净含量
按JF 1070规定进行试验。
6检验规则
按QB/T 2951规定执行。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表2中的感官指标,理化指标中的稳定性、pH,微生物指标中的菌落总数和4.3。型式检验项目包括第4章规定的全部项目,若4.1中原料指标要求为已知,在正常生产、使用时可不检。
7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7.1标志、 包装
按QB/T 2952规定执行。
当配方中使用不完全溶于乙醇的表面活性剂或要求用三氯甲烷萃取法测定总有效物时应在销售包装上注明。
7.2 运输
产品在运输时应轻装、轻卸,不应倒置,避免日晒、雨淋,避免高温或冰冻,严禁在箱上踩踏和堆放重物。
7.3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通风、干燥,且不受阳光直射和雨淋的场所,不宜贮存在高温或冰冻的环境中。堆垛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堆垛高度应适当,避免损坏大包装。
8保质期
在符合规定的运输和贮存条件下,在包装完整未经启封的情况下,产品保质期按销售包装的实际标注方式执行。